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7816832B(1-1)。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陈立发,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50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立发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立发在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立发银行存款3100000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聂文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