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1298号
原告: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71947457W。
法定代表人:廖新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华安县殡葬所,,住所地华安县平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9F3239455X4。
法定代表人:陈贤煌,所长。
原告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殡葬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宝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雪英
书 记 员 杨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