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3民初1305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廖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生,光泽县闽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杰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曾玉
书 记 员 范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