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3民初1305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廖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生,光泽县闽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杰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曾玉

书 记 员 范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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