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2441号
原告: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7194745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泾,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梅城大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450MG45。
负责人:**中,总经理。
原告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1元,减半收取2640.5元,由福建新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