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3511号
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鹅形村1组274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95185365F。
法定代表人:赵君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仓,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新北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925K。
法定代表人:张清,总经理。
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镇川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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