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执3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新北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92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52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给付819251.43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行金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到本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和到院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11月19日和12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证券、支付宝、微信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两次网络查询,除被执行人有车辆和房屋可供执行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渝BXXX**号小型汽车进行了查封,因本次查封系轮候查封,且该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该车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故未处置。 2022年1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步云路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渝(XXXX)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X号】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系抵押不动产,且本次查封系轮候查封,本院对该房屋暂无处置权,故未处置。 2022年1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步云路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XXX】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系抵押不动产,且本次查封系轮候查封,本院对该房屋暂无处置权,故未处置该房屋。 2022年4月29日,本院依法派员到合川区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未查找到本案被执行人。 2022年5月5日,本院依法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疫情防控和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合川区,本院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沟通,申请方表示理解。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和本案执行结果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的车辆和房屋暂不符合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现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客观上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本案未执行兑现,属于客观执行不能,故依法应当终本。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52执3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