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11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新北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92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娟,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漆正权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