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11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新北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92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娟,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漆正权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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