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幼儿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2民初3515号 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幼儿园、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