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2民初5593号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