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与重庆市潼南某工程公司,重庆市潼南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1142号
原告:谢某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潼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潼南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潼南某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某工程公司、第三人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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