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谢某某与重庆市潼南某工程公司,重庆市潼南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1142号 原告:谢某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潼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潼南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潼南某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某工程公司、第三人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