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58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9号万汇城南区05幢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889016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5层10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170326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