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1545号
原告:杭州鼎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29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5层101-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鼎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鼎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鼎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