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卫巨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277号 原告:北京卫巨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合欢南路2号1幢2层1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69号院46号楼1至4层101一层30。 负责人:***。 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5层101-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2栋11B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卫巨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卫巨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卫巨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