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民终1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开发区东首。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3)鲁15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3)鲁15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保全费3170元,均由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南京圣能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