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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8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5层101-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15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