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303民初764号
原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5层101-5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京师睿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路21号洛阳智能科技产业园7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京师睿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1元,由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