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0823执665号
***、***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082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924.54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855.00元,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4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2)川082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