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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33民初431号 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建设乡联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息代码:12511033451660868W。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 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光华北三路光华中心D座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144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挖铁,男,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摩西安林,男,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与被告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玮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许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