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3民初56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光华北三路光华中心D座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144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原告***与被告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租赁费16000元为由,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