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盛电缆有限公司、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8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特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镇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光华北三路光华中心D座1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特盛电缆有限公司与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10000元,期限为一年。特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盛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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