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835号之二
原告:特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镇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光华北三路光华中心D座1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特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瑞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特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特盛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23元,减半收取12512元,由特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