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93民初10795号******
原告:四川省川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园7号楼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马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文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川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虹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移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移动公司向川虹公司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成都部分片区)628050元、安护系统维护换件费42909.75元,共计670959.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70959.75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000元)2.判令四川移动公司向川虹公司支付67095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川移动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川虹公司放弃对四川移动公司违约金和利息的主*。事实和理由:川虹公司、四川移动公司于2016年2月7日签订《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南区、北区枢纽,阿坝,广元,绵阳,成都部分区域)》,约定:川虹公司向四川移动公司提供安防系统维护服务,四川移动公司按约向川虹公司支付服务费,截止本案起诉时尚欠******
670959.75元,故诉至法院。******
四川移动公司辩称,对川虹公司所述事实无异议,认可安防系统维护费(成都部分片区)628050元、安护系统维护换件费42909.75元,共计670959.75元未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移动公司(甲方)与川虹公司(乙方)于2016年2月7日签订《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南区、北区枢纽,阿坝,广元,绵阳,成都部分区域)》,约定:甲方将所属办公局房及营业厅等区域的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工作交由乙方负责,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向乙方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用。截止起诉之日,川虹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但四川移动公司逾期未向川虹公司支付的成都部分区域的安防系统维护费为628050元、安护系统维护换件费42909.75元,合计******
670959.7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2016-2017年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南区、北区枢纽,阿坝,广元,绵阳,成都部分区域)》、收费证明、报价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款入账通知、安防系统维护巡检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南区、北区枢纽,阿坝,广元,绵阳,成都部分区域)》系川虹公司、四川移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因此川虹公司有权要求四川移动公司支付欠付的款项。川虹公司、四川移动公司对于欠款事实无争议,故本院对于川虹公司关于四川移动公司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628050元、安护系统维护换件费42909.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川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7095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