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2016-2017年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南区、北区枢纽,阿坝,广元,绵阳,成都部分区域)》、收费证明、报价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款入账通知、安防系统维护巡检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南区、北区枢纽,阿坝,广元,绵阳,成都部分区域)》系川虹公司、四川移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因此川虹公司有权要求四川移动公司支付欠付的款项。川虹公司、四川移动公司对于欠款事实无争议,故本院对于川虹公司关于四川移动公司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628050元、安护系统维护换件费42909.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川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7095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