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6执2766号
申请人:四川省川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94年1月7日出生,23岁,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莲花牌轿车一辆,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现本案执行到位0元。(2015)双流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累计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