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富硕建材经销部诉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02民初2725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富硕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负责人:付双稳,该经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个体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富硕建材经销部诉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联系方式,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且拒绝公告送达及交纳公告费用,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富硕建材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延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