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和对被告的诉讼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和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弘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6099.5元;诉讼保全费4280元,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闵永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