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1171号
原告陕西华盛装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明德门北区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盛装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盛装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盛装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