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2177号
原告*养军,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十字东南角西安国际贸易中心30层。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养军与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劳动费纠纷一案,2007年8月2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养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