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与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字第0076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701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371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9544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95443.6元及执行费133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执字第0076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曹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