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1财保2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东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0932132XE。
法定代表人:杨秀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该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该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2019)渝0241执保2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案外人孙宇自愿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10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孙宇自愿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