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241行初1号
原告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0932132XE。
法定代表人杨秀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飞,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1MB1915376D。
法定代表人曾静,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琴,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云
人民陪审员 糜良政
人民陪审员 曾凡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