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财保2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12日,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嘉滨路130号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0378747129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在民生能源集团重庆忠石黔天然气管道销售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及贵州三峡凯铜能源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共计813.669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渝0154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9)渝0154执保303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民生能源集团重庆忠石黔天然气管道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该公司已签收上述文书并回复称还未结算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冻结期限为3年,从2019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止。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向贵州三峡凯铜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该公司已签收上述文书并回复称项目刚开工,还未进行验收结算,冻结期限为3年。
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渝0154民初42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由被告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由被告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三、由被告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20,000元;四、由被告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利息2,128,906元;五、若被告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届时被告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下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在贵州三峡凯铜能源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35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