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财保99号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12日,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嘉滨路130号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0378747129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宜康实业有限公司价值813.616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逾期不申请解除保全,经本院自行发现,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田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