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新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顺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2民初953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顺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位徐民,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包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克拉玛依市新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熊诗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顺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新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顺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顺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  新  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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