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基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35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红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227203940828B。
被执行人:贵州百基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新区博大财富广场****301,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2MA6H6BDH8R。
法定代表人:王大栋
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百基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192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176000元,案件受理费59428元,执行费835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账户有部分余额,所有有余额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并扣划。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冻结款项扣划后,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冻结的全部账户。被执行人贵州百基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0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22年11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200万元,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24年2月5日前支付剩余款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陈江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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