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财保173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红宇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0828B,组织机构代码203940828。
法定代表人:刘小容。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173236.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是否已经预缴以申请人的缴费凭证为依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逾期不申请解除保全,经本院自行发现,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周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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