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树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树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树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3民终2237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1年5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保证金8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方式向相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其经营状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行、农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帐户,或未开户,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5、本院走访被执行人经营地村委会,未发现有其他财产信息。6、被执行人另有多起债务在本院及温州市其他法院立案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7、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移送执行转破产审查。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提起破产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2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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