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5民初2498号
原告:乌鲁木齐江峰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368号国澳公馆36栋6层2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平安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红宇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乌鲁木齐江峰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江峰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江峰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江峰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29.46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江峰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15,704.46元退还给原告乌鲁木齐江峰伟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