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4民初1063号之一
原告:***开发区莱茵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012769423。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欣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6011341276。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开发区莱茵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欣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开发区莱茵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莱茵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起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