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3066号
原告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第一技术服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经理。
被告秦皇岛开发区莱茵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升昊泰电梯有限公司第一技术服务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开发区莱茵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庞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柴国权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