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160号
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河口区盛苑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6406138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牟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437768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0.12元,减半收取3320.06元,由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