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口区河口街道裕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3民初1939号
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盛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6406138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口区河口街道裕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裕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3ME0364761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口区河口街道裕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7.95元,减半收取2898.98元,由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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