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万兴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853号
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利,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万兴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希忠,村主任。
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万兴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颖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