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13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董事长。
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盛苑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640613869。
法定代表人:杨明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王正明,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洪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荆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