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13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董事长。

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盛苑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640613869。

法定代表人:杨明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王正明,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东营恒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洪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荆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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