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2821号
申请人:***,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平,山东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山东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1586.49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以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521586.4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管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