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397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山东法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冬,男,1979年8月9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经查明,原告***已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