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燕兴苑**楼**13A,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27628940988。
法定代表人:张春青。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汇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1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6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勇
审判员  许莉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