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知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知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99号
申请人:贵州知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110号千千代公寓17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60852983。
法定代表人:徐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贵州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68658W。
法定代表人:刘红浪,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429202369J。
法定代表人:曹明强,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知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剑河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28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和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被申请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资金286万元或相应财产。冻结期限: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德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小聪
书记员杨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