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8执20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日出生,地址衡水市阜城县,证件号码131128196704016035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申请执行人:吴爱兰,女,1953年3月11日出生,地址江苏省建湖县,证件号码320925195303111220
申请执行人:刘俊传,男,1944年6月14日出生,地址阜城县,证件号码131128194406146035
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玉。
被执行人:河北安泰可耐特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玉。
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冀1128执2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河北安泰可耐特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执行河北安泰可耐特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到期债权,已将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河北安泰可耐特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