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法民初字第0045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红运,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龙 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田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