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执2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程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7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履行返还重庆市永川区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的义务,重庆市永川区通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投资、保险、收入、债权、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
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5万元,并与之达成分期履行的口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未履行部分本院已依法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果
审判员 张安国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卓